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402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召县南河店镇美麒生活广场,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南河店镇农贸市场鼓浪屿北。
投资人:乔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男,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乔通,男,汉族,1989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男,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召县南河店镇美麒生活广场、乔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