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72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康,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广饶镇五村德明经营户。
住。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乐园五金商业街北街**/div> 经营者:陈文霞。
被告:广饶县广饶街道昊华五金建材经营部。
住所地。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市场街**iv> 经营者:陈德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广饶镇五村德明经营户、广饶县广饶街道昊华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