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刑更1140号 罪犯欧昌春,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10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昌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并处罚金3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昌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起始期累计考核分1942分,获表扬3次。
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欧昌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综合其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适当扣减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欧昌春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