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652号原告:周运松,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利敏,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新桥知知熊童鞋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金达路**(1幢5楼西首)。
经营者鲁日涨,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驷马村。
被告:吉林省真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长白路昆仑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洪军。
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世贸购物中心韦家小童服饰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世贸购物中心富****经营者韦坤,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董寨路****楼****。
原告周运松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新桥知知熊童鞋厂、吉林省真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郑州世贸购物中心韦家小童服饰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周运松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运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运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运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