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308号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厂房)第**之西半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立帆日用品店,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光明路**榕江新天地小区**楼**15店面-1div> 经营者:黄一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石滔、张秋生,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江区立帆日用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42元,减半收取计3871元,由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