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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92知民初685号
案件名称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明视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685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明视眼镜店,经营场所郑州市**大学路**附**。

经营者:朱勇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鸽,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坤(实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明视眼镜店(经营者:朱勇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为由,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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