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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顺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黄润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民终2919号
案件名称广东顺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顺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黄润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顺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顺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黄润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民终29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联弟,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顺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联弟,总经理。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力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作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润滔,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上诉人广东顺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顺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润滔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6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顺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顺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作为上诉人,广东顺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顺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顺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顺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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