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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川才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624刑初321号
案件名称沈川才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诏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川才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4刑初32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川才,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福建省诏安县看守所。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9]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川才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0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茂坚、代理检察员沈雯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川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沈川才在其位于诏安县简易搭建房内安装2台“烫金机”,并雇佣工人进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活动。

同年6月1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制假窝点,现场扣押“烫金机”2台及假冒玉溪(软)、云烟(紫)、及红塔山(经典100)等3种品牌香烟外盒标识,成品12015件、半成品15005件,并现场抓获被告人沈川才等人。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川才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云烟(软)”等3种品牌香烟商标标识,其中既遂12015件、未遂15005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川才具有坦白及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沈川才的供述与辩解: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沈川才伙同他人在其位于诏安县简易搭建房内安装2台“烫金机”,并雇佣工人进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活动。

同年6月1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制假窝点,现场扣押“烫金机”2台及假冒玉溪(软)、云烟(紫)、及红塔山(经典100)等品牌香烟外盒标识,成品12015件、半成品15005件,其中玉溪(软)香烟外盒标识成品1005件;

云烟(紫)香烟外盒标识成品9005件、半成品15005件;

红塔山(经典100)香烟外盒标识成品2005件,并现场抓获被告人沈川才及于2019年5月30日受雇于沈川才的制假工人黄某、徐某等人。

另查明,被告人沈川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沈川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由公诉机关主持,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川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搜查、扣押、随机抽样、辨认等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打假物品入库清单及销毁记录表,户籍证明及嫌疑人信息核查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及商标真伪鉴别回函、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涉案查获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香烟标识(“玉溪(软)”、“云烟(紫)”、“红塔山(经典100)”)样品及同案人黄某、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川才伙同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香烟商标标识,其中既遂数量为12015件(涉及3种品牌)、未遂数量为15005件(涉及1种品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川才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刑事处罚,涉案扣押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及制假设备“烫金机”2台等物品应予没收。

被告人沈川才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川才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6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涉案扣押的被告人沈川才非法制造的玉溪(软)香烟外盒商标标识成品1005件、云烟(紫)香烟外盒商标标识成品9005件、半成品15005件、红塔山(经典100)香烟外盒商标标识成品2005件及制假设备“烫金机”2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诏安县公安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鹏 审 判 员  王廷学 人民陪审员  张才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志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第十二条……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香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香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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