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634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鑫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鑫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