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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静芳与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顺旭卤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81民初11288号
案件名称尤静芳与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顺旭卤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尤静芳;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顺旭卤料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1288号 原告:尤静芳,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顺旭卤料店,经营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洋坑村后城**。

负责人:陈顺兴,男,汉族,1956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安南市,系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顺旭卤料店工商登记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跃忠,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飞,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静芳诉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顺旭卤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静芳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顺旭卤料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尤静芳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顺旭卤料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静芳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顺旭卤料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尤静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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