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马宁,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荷娟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63-6号。
经营者:陈荷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海州区荷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0000元(含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00元(含维权支出合理费用)”。
2021年4月19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