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04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明亮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赵林。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阳县明亮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