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3020号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高士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青草巷五金机电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卫彬。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高士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