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3664号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JeremyAndrewHunter。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丽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滕祥香,经理。
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丽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于10月30日收到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佩瑶审判员 于 是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