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滨路**。
法定代表人:陈秀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振芳,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能萍,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进区牛塘双利轮胎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高家工业园区创新路经营者:张文贤。
被执行人:张文贤,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正新公司)与武进区牛塘双利轮胎商行(以下简称双利轮胎商行)、张文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作出的(2018)苏04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一、武进区牛塘双利轮胎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0000元(该款包括厦门正新公司为制止侵权行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厦门正新公司负担13800元,双利轮胎商行负担13800元。
因双利轮胎商行、张文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文贤名下在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存款共计8695.58元,财付通账户存款11042.84元。
2019年9月2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长期履行的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110000元(已执行到19738.42元)、执行费1550元(已缴纳)、诉讼费13800元(已缴纳),实际还需履行90261.58元,被执行人有若干个诚顺牌轮胎,由其自行变卖后款项汇入本院指定账户,不足部份从2019年9月27日起按每月还款3800元,直至还清为止;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4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