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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邹城市金嘉铭经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金东盛五金电器建材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81民初324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邹城市金嘉铭经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金东盛五金电器建材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邹城市金嘉铭经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金东盛五金电器建材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24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金嘉铭经贸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千泉装饰城木业区建材楼**/div>法定代表人:孔令良。

被告:邹城市金东盛五金电器建材批发商行,经营场所邹城市红星建材装饰城**楼**。

经营者:孔令良。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金嘉铭经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金东盛五金电器建材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未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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