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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区鳄鱼电竞网咖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3执725号
案件名称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区鳄鱼电竞网咖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区鳄鱼电竞网咖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执72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黄锋,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鳄鱼电竞网咖城(原名娄底市娄星区网鱼网咖网络城),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学院路竹山居委会。

投资人:曾安民。

申请执行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鳄鱼电竞网咖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1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鳄鱼电竞网咖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损失50000元,负担2000元案件受理费。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11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被执行人共支付申请执行人52000元,于2019年11月20日前支付12000元,余款每月的20日前支付10000元,分五期付清。

现正在按协议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1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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