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39号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
法定代表人:杨维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孟开,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康,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武汉校导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书城路**洪山科技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晓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霞,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校导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2019年10月29日,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校导网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