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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禹城市迦奥富桥足疗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4民初294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禹城市迦奥富桥足疗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禹城市迦奥富桥足疗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294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迦奥富桥足疗城,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建设路国土局对过。

经营者:刘松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刚,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市迦奥富桥足疗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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