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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闽清县梅城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2425号
案件名称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闽清县梅城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闽清县梅城明视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425号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清县梅城明视眼镜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闽清梅城解放大街**。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清县梅城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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