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5881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杜子昊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新社区玉岭花园**103C。
经营者:杜文杰,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生,安徽宿州人。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杜子昊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