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6194号原告:天津市增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与万德庄大街交口西南侧新都大厦1-1-703。
法定代表人:彭松,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彦民,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磊,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妮春,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增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增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增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增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天津市增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法官助理朱弘书记员季青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