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辖终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军霞鸿旺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东街**。
经营者:李军,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军霞鸿旺商店与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7270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北京军霞鸿旺商店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7270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法定代表人目前正在其户口所在地,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北京军霞鸿旺商店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侵权行为亦发生在北京市昌平区。
因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由于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