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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华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刑初1725号
案件名称章华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章华强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172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华强,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吕心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1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华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华强及其辩护人吕心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章华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向他人订做古井贡酒包装盒、手提袋、二维码贴纸、质量检验合格标签等,后在其位于苍南县的家中进行加工组装,并将组装好的古井贡酒酒盒包装成品销售给陈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达26万余元。

201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被告人章华强的家中现场查获古井贡酒包装盒5975个(已糊纸折叠)、古井贡酒包装盒4000个(未糊纸折叠)、古井贡酒手提袋5000个、古井贡酒二维码贴纸565张、古井贡酒质量检验合格标签92张、古井贡酒外纸箱胶带40卷、古井贡酒瓶盖15个、古井贡酒瓶盖配件85个。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章华强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7045126号“古井贡”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黄酒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

注册号为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烧酒、米酒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

经比对,被告人章华强加工的古井贡酒包装盒、手提袋、二维码贴纸、质量检验合格标签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古井贡”、“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华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书、银行交易明细、证人章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章华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搜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光盘、酒包装盒、手提袋、二维码贴纸、质量检验合格标签实物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古井贡”、“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章华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章华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章华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华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古井贡酒包装盒5975个(已糊纸折叠)、古井贡酒包装盒4000个(未糊纸折叠)、古井贡酒手提袋5000个、古井贡酒二维码贴纸565张、古井贡酒质量检验合格标签92张、古井贡酒外纸箱胶带40卷、古井贡酒瓶盖15个、古井贡酒瓶盖配件85个,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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