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230号 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水泰路60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细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任我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园7幢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杨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北京中政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燕红,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任我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4月1日,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卫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