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17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18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鑫俊明电脑店,,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小商品城****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2M2XY4E57Y。
经营者:黄若娟。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鑫俊明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