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9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承铠电子通讯商行,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横岭杜区横岭****102/div>负责人:江英佳。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承铠电子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