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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杨叶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初12202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杨叶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杨叶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2202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叶方,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本院在审理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杨叶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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