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339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南庆街**汇商名苑。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自由路**靖业金源商厦****摊位法定代表人:张瑞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仵浙江,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