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慧明、佛山市鑫科耀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四川峨眉半山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5137号
案件名称张慧明、佛山市鑫科耀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四川峨眉半山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慧明;佛山市鑫科耀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半山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雪利篷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137号 原告:张慧明,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波,广东行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鑫科耀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小坑尾坑尾园厂房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张慧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波,广东行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峨眉半山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高庙镇七里南路576号11栋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彭霞,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雪利篷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安龙镇东义社区5组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彬,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勋夫,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系专利代理师。

原告张慧明、佛山市鑫科耀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峨眉半山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雪利篷房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慧明、佛山市鑫科耀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慧明、佛山市鑫科耀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峨眉半山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雪利篷房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慧明、佛山市鑫科耀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慧明、佛山市鑫科耀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