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8603号 原告:陈建国,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军,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芳,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企派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5号附5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倩,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茂生,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建国与被告四川省企派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陈建国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企派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国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