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知民终15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艾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599弄9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朴知英(PARKJIYOUN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朵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星林路锦绣铭城7号楼104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韩凤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龙,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艾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丘朵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朵洋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知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艾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朴知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被上诉人朵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李远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艾兜公司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朵洋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书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但该份判决书中却引用了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的(2020)豫民终5611号民事判决,程序违法。
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以朵洋公司与上海天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为由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天润公司依据不足,无论是否存在合作关系,朵洋公司均无权生产仿冒产品,且仅依据合作关系或者涉案四方合同书也不能得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必然系天润公司提供的结论。
此外,朵洋公司在明知艾兜公司持有相关商标的前提下,仍大量申请类似商标,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朵洋公司一审中称其售卖的“FUTURE”系列是从靖江爱视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购得,并提供了安瞳公司2020年6月17日给靖江爱视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经销授权书》,但该授权书显示的授权起始日期2020年6月17日,晚于朵洋公司公证购买涉案侵权商品的日期2020年6月8日,故即便该授权书真实有效,也不能证明该批次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此外,一审法院对天润公司举报朵洋公司销售的侵权商品是否为涉案商品也未进行认定。
4.一审仅根据另案认定事实就断定涉案侵权商品来源依据不足。
根据《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部门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但商丘市工商局未按照上述批复执行,且艾兜公司已经提供了正品与涉案侵权产品在印刷、做工等多处区别点,已经尽到了初步举证责任,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朵洋公司辩称,1.朵洋公司对外销售的产品是与天润公司合作时所购,朵洋公司、天润公司、艾兜公司系合作关系,朵洋公司销售产品行为合法。
该事实已为生效的(2020)豫1402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2020)豫14民终5611号民事判决所认定。
天润公司实际控制人朴知英系艾兜公司法定代表人,朴知英也以天润公司名义向朵洋公司出售过货物,其对朵洋公司销售的产品系正品的事实知晓,仍以天润公司名义投诉朵洋公司,恶意明显。
2.对于产品外包装,朵洋公司一审中提供了多个不同批号的库存产品进行比对,包装也都有细微差别。
艾兜公司仅以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的细微区别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假冒产品依据不足。
一审中,朵洋公司同意艾兜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但艾兜公司却未委托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
艾兜公司购买的“FUTURE”产品系朵洋公司从其他合作公司调货,来源合法。
艾兜公司法定代表人朴知英以天润公司名义多次投诉朵洋公司,但均未被工商、药监等部门认定。
3.朵洋公司注册的商标idollens与艾兜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外观、发音等方面均由很大区别,并未恶意注册商标。
艾兜公司却恶意提出异议,导致朵洋公司注册无法顺利进行。
朵洋公司购进货物均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艾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朵洋公司停止侵害第32761678、32771738、27867358号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朵洋公司赔偿艾兜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朵洋公司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0万元人民币;
3.朵洋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的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十五日,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4.朵洋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润公司系韩国i-DOL“软性亲水接触镜”经销商,注册证号为:国械注进20173226720。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天润公司获得第32771738号“URIA_DOL”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9):镜(光学);
矫正透镜(光学);
眼镜;
眼镜片;
眼镜架;
隐形眼镜;
隐形眼镜盒;
眼镜盒;
太阳镜;
3D眼镜,注册日期2019年04月21日,有效期至2029年04月20日。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天润公司获得第32761678号“URIA”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9):镜(光学);
矫正透镜(光学);
眼镜;
眼镜片;
眼镜架;
隐形眼镜;
隐形眼镜盒;
眼镜盒;
太阳镜;
3D眼镜,注册日期2019年04月14日,有效期至2029年04月13日。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天润公司获得第27867358号“艾兜”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9):镜(光学);
矫正透镜(光学);
眼镜;
眼镜片;
眼镜框;
眼镜架;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3D眼镜,注册日期2018年11月07日,有效期至2028年11月06日。
天润公司与艾兜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天润公司许可艾兜公司使用“艾兜”商标,注册号27867358,许可期限2018.11.12-2023.11.11,许可方式普通许可。
如第三方侵犯本合同所涉商标的权益,艾兜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并接受侵权赔偿款。
2020年6月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袁卓群与申请人朴知英(PARKJIYOUNG)在该处由PARKJIYOUNG操作其所携带的苹果手机对与微信账号×××洛汐先生的聊天记录进行了截屏。
2020年7月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作出(2020)沪徐证字第2257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公证。
2020年6月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王璠与申请人朴知英(PARKJIYOUNG)在该处由PARKJIYOUNG操作其所携带的苹果手机对与“河南商丘-张寒冰”的聊天记录进行了截屏。
2020年7月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作出(2020)沪徐证字第2258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公证。
2020年6月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张袁杰与申请人朴知英(PARKJIYOUNG)在该处由PARKJIYOUNG操作其所携带的苹果手机对与“Lensga…@商丘朵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聊天记录详情进行了保全证据。
2020年7月9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作出(2020)沪徐证字第5115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予以公证。
2020年6月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公证处工作人员王璠与申请人朴知英(PARKJIYOUNG)在该处由PARKJIYOUNG操作其所携带的苹果手机上登录名为“tripsun美瞳”的微信公众号,PARKJIYOUNG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美瞳四副,2020年6月24日收到快递包裹,包裹内有美瞳四副、美瞳盒四份、化妆刷两件,该处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保全证据。
2020年7月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作出(2020)沪徐证字第2259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予以公证。
天润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给艾兜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内容为:“授权人:天润公司。
被授权人:艾兜公司。
兹授权艾兜公司为我公司中国地区经销商,负责隐形眼镜产品推广销售业务,并使用国家药监局颁发的注册证号为:国械注进20173226720。
特此授权。
有效期:自2019年01月01日起至2021年01月01日止。
天润公司(公章)。
”天润公司于2019年02月05日给江门市安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瞳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内容为:“授权人:天润公司。
被授权人:安瞳公司。
兹授权为我公司中国地区经销商,负责我司i-DOL品牌隐形眼镜产品推广销售业务,并使用国家药监局颁发的注册证号为:国械注进20173226720。
特此授权。
有效期:自2019年03月01日起至2021年03月01日止。
天润公司(公章)。
”2019年5月9日,天润公司(“A”)与朵洋公司(“B”)签订《销售权合同》一份,内容为:“本销售权合同由韩国i-DOLLENS(中国代表)签订。
天润公司和朵洋公司根据以下独家销售条款和条件。
定义:本合同的目的是提供i-DOL镜头销售权归“B”,其目的是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促进共同利益,稳定扩大中国市场基础和共同繁荣。
合同的期限:这份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不被反对的,合同自动延期。
本合同以合同形式规定,并对“A”和“B”负责。
本协议及其附件的副本与双方签字或签字之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天润公司(公章)和朵洋公司(公章)”。
同日,天润公司给朵洋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内容为:“授权人:天润公司。
被授权人:朵洋公司。
兹授权朵洋公司为我公司中国地区经销商,负责隐形眼镜产品推广销售业务,并使用国家药监局颁发的注册证号为:国械注进20173226720。
特此授权。
有效期:自2019年05月09日起至2020年05月08日止。
天润公司(公章)。
”安瞳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给靖江艾视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公司)授权。
兹正式授权给靖江公司销售我公司代理销售的韩国JoowonInnovation,LTD生产的产品(URIAIDOL,IDOL艾兜隐形眼镜及相关产品)进行合法销售及提供售后服务的资格。
注册证号为:国械注进20173226720。
特此授权。
艾兜公司、朵洋公司与安瞳公司三方于2019年11月01日签订合同书:“为了更好的规范市场,促进市场良性发展,切实维护各经销商利益最大化。
在这里和你们两家提前做个价格通知。
本次价格通知也是最后一次,以后不会再做说明。
希望大家引起重视。
对于ROZEAIRY款式,生产厂家提出要涨价,所以我们这边销售价格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从下批货起,ROZEAIRY的销售价格调整到8.5元/片。
希望大家互相谅解。
以后的所有的新款价格都必须遵守总部发布的价格规定,不能低于总部的销售价格。
以后没有什么警告和罚款的。
从此以后发现有违反此规定者,我们立马采取断货措施。
违反一次者,进行断货一个大款,违反两次者,进行断货两个大款。
违反三次(不含两次)以上者,永远不要再提供所有的款式。
艾兜公司、朵洋公司与安瞳公司三方盖有印章”2020年5月9日,天润公司向商丘市工商部门投诉、举报:朵洋公司未经天润公司授权,使用天润公司“艾兜”和“URIA”商标,并且以天润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要求停止侵权,停止一切相关天润公司的产品。
商丘市工商部门经调查,以上两家公司属于合作关系,朵洋公司一直销售天润公司产品,后合作关系终止,天润公司才举报朵洋公司商标侵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朵洋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天润公司的举报行为给朵洋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020年6月10日,朵洋公司给天润公司发送《销售产品回购公函》一份,要求:天润公司于5日内将朵洋公司从天润公司购买销售所剩余产品按照购买价回购,并赔偿因此造成的销售价浮动损失;
逾期不回复,将视为同意。
逾期天润公司未答复,朵洋公司提起诉讼。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402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
判决:一、解除朵洋公司与天润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签订的《销售权合同》;
二、朵洋公司返还天润公司i-DOL“软性亲水接触镜”320126片,由天润公司自行运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天润公司支付朵洋公司退回的产品货款2507991.6元及利息(利息以2507991.6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朵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作出(2020)豫14民终561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另查明:艾兜公司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花费公证费9000元,购买美瞳四副花费190元,律师费发票3万元,差旅费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朵洋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艾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艾兜公司诉请朵洋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产品及工具,赔偿损失及发出道歉声明是否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天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第32771738号“URIA_DOL”、第32761678号“URIA”、第27867358号“艾兜”文字商标专用权。
天润公司与艾兜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普通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天润公司许可艾兜公司使用“艾兜”商标,注册号27867358,许可期限2018.11.12-2023.11.11。
且第九条约定如第三方侵犯本合同所涉商标的权益,艾兜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并接受侵权赔偿款。
故艾兜公司有权对涉嫌侵害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天润公司与朵洋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签订《销售权合同》约定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05月09日起至2020年05月08日止,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不被反对的,合同自动延期。
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按照约定该合同自动延期,天润公司应重新给朵洋公司出具《授权书》。
而天润公司不但没有给朵洋公司出具委托书,反而向商丘市工商部门举报朵洋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要求朵洋公司停止出售与天润公司相关的产品,属违约行为,且商丘市工商部门经审查不构成商标侵权不予立案,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朵洋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朵洋公司从天润公司处购进的软性亲水接触镜无法销售,库存积压。
因天润公司的违约,造成朵洋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朵洋公司请求解除与天润公司之间的《销售权合同》,经另案一、二审审理,已判决解除朵洋公司与天润公司之间的《销售权合同》,天润公司支付朵洋公司退回的产品货款2507991.6元及利息。
艾兜公司所主张侵权产品朵洋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均系从第三合作方处购买,且系天润公司的产品,故艾兜公司主张朵洋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同时,艾兜公司主张朵洋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产品及工具,赔偿损失及发而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艾兜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四、五、十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艾兜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艾兜公司负担。
朵洋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三组证据。
第1组证据系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单等,拟证明朵洋公司所调“FUTURE”产品系由安瞳公司发给靖江公司,然后由靖江公司发给朵洋公司,来源合法。
第2组证据系产品包装印刷情况说明。
拟证明朵洋公司从天润公司购得的产品外包装,也会因不同生产时间、不同批号而存在差别。
第3组证据系双方注册商标对比说明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一份,拟证明朵洋公司注册的商标与艾兜公司商标明显不同。
且朵洋公司有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仿冒行为。
艾兜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第1组证据聊天记录中的聊天者身份不明,且聊天内容所涉货物不清楚。
对发货单的真实性有异议,安瞳公司无权对外发布授权书。
第2组证据系朵洋公司单方制作,真实性不认可。
第3组证据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出具评价报告,其权利稳定性未知。
且朵洋公司申请外观专利的行为,更说明其具有不正当竞争故意。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第1组证据,朵洋公司所提交的聊天记录上所显示的对方身份不清,相关发货单上虽加盖有第三方印章,但第三方并非本案当事人,相关印章的真实性本院无法核实,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2组、第3组证据,系朵洋公司自行所作比对,可视为其陈述。
对该陈述的证明效力,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之外,另查明:1.艾兜公司一审中回答法庭询问“你们主张朵洋产品为假冒产品,除公证书外有无其他证据”是称“没有。
只有我们的产品的真假比对表。
”2.本案二审中,朵洋公司员工张寒冰到庭接受询问称,朵洋公司所售卖的“FUTURE”产品系张寒冰负责从安瞳公司购进,支付货款40628元,具体是通过中间人李俊杰联系,但李俊杰是否系靖江公司员工,张寒冰表示应该不是,李俊杰应该是中间商。
对于涉案两份销货清单,张寒冰称是李俊杰拍照后发来得,张寒冰并未见到纸质原件,对于加盖有安瞳公司印章的销货清单的真实性,张寒冰表示其无法保证。
3.艾兜公司二审庭审中提交了加盖有安瞳公司印章的证明一份,该份证明载明:“天润公司从未向本公司提供过“艾兜”品牌的FUTURE系列产品;
本公司从未向靖江公司提供过任何“艾兜”品牌的FUTURE系列产品;
朵洋公司所提供的收货方为靖江公司的发货单系伪造,本公司并未通过上述文件并加盖公章”。
4.朵洋公司二审庭审后提交了靖江公司2021年3月18日出具的《授权书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朵洋公司是我司“IDOL”,“URIAIDOL”,“IDOL艾兜”品牌镜片的合作销售商,2020年5月16日朵洋公司确系购买了我司以上品牌的相关产品,我司分别给朵洋公司补开了2020年5月16日、2020年6月17日的收取书,该两份授权均真实有效。
关于我司收取书中朵样中“样”字书写错误问题,系笔误,确系授权给朵洋公司的。
”5.艾兜公司在二审中认定与朵洋公司合作至2019年底,并称其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朵洋公司模仿了艾兜公司的装饰装潢,恶意抢注相关商标。
艾兜公司2020年6月8日公证购买的涉案四副美瞳中有三款产品的生产日期系2019年,另有一款FUTURE产品生产日期系在2020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经征求双方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朵洋公司销售涉案产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相关责任应如何承担。
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审法院对相关准据法适用问题未进行论述不当。
因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均未表示异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本院对一审法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予以确认。
本案中,艾兜公司主张朵洋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提交了其通过公证方式购买的四副美瞳产品,这四副美瞳产品具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1副新款FUTURE产品,第二类是其他3副美瞳产品。
朵洋公司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本院针对上述两类被控侵权产品分别论述如下:关于第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朵洋公司称对于其所销售的FUTURE产品系通过靖江公司自安瞳公司所购得,并提供了两份销售清单以及授权书等证据,但从上述证据看,加盖有安瞳公司印章的经销授权书载明“授权靖江公司销售我公司代理销售的韩国JoowonInnovation,LTD生产的产品……期限为2020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17日止……”,该授权书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
而靖江公司所出具的经销授权书的落款时间系2020年5月16日,早于安瞳公司经销授权书的出具时间,既靖江公司在未取得安瞳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便向朵洋公司出具了授权书,这与常理不符,对此朵洋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释。
同时,加盖有靖江公司印章的经销授权书上载明的授权对象系商丘朵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本案当事人朵洋公司的企业名称也不一致。
朵洋公司工作人员张寒冰二审中又称其并未直接和靖江公司联系,无法保证销售清单上安瞳公司印章的真实性,相关商品购进事宜系系通过中间商李俊杰联系,这与朵洋公司一审中所称系通过靖江公司从安瞳公司处购进并不完全一致,且朵洋公司也并未提供李俊杰的相关身份信息,故对于朵洋公司所称涉案“FUTURE”产品系从安瞳公司处购进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该副美瞳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涉案第27867358号“艾兜”商标,构成对艾兜公司的侵权,朵洋公司应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销毁相关库存。
朵洋公司作为天润公司的经销商,对相关商标权属情况应该知晓,其仍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主观上难谓善意。
艾兜公司该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艾兜公司所称要求停止侵害第32761678、第32771738号商标的诉讼请求,因涉案被控侵权FUTURE美瞳产品外包装上并未标注上述商标,故对艾兜公司该部分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二类其他3副美瞳产品。
上述产品的生产日期均在朵洋公司、天润公司合作期间内,根据朵洋公司在一审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其他3副美瞳产品其均通过相关协议约定的进货渠道购进过同款产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述三副产品系天润产品并无不当。
艾兜公司上诉称根据包装对比情况据以认定这三幅美瞳产品系假冒产品,根据国家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艾兜公司虽有权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标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但该鉴定本质上系当事人陈述,其所具有的证明效力仍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本案中,朵洋公司与天润公司签订有《销售权合同》,另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销售权合同》解除后,朵洋公司库存积压了从天润公司处购进的美瞳产品,艾兜公司公证购买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也不存在价格畸低情形,故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这三幅美瞳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对艾兜公司该部分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艾兜公司二审中称其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朵洋公司模仿了艾兜公司的装饰装潢,恶意抢注相关商标。
但艾兜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其要求保护的装潢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且艾兜公司所主张的朵洋公司抢注商标行为也均在商标异议处理程序中,对艾兜公司要求认定朵洋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相关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艾兜公司要求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
本案中,艾兜公司对其公司商誉或者品牌价值因朵洋公司对外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而受到的损害的事实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该部分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艾兜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朵洋公司所获利益,本院综合全案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维权合理开支为15万元。
此外,一审判决书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该份判决书中引用了落款日期为2020年12月22日的另案生效判决,实属不当,上述情形的发生应系笔误导致。
艾兜公司据此主张本案因发回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艾兜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知民初147号民事判决;
二、商丘朵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上海艾兜商贸有限公司第27867358号商标的“FUTURE”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
三、商丘朵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艾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四、驳回上海艾兜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商丘朵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由上海艾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5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商丘朵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由上海艾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