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3420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山区壮锡电子商务服务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东街道后峪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4MA3QL9FW2J。
经营者:谷锡壮。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山区壮锡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