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知民初64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家和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家俬广场装饰材料交易区9栋B面6号。
经营者:蔡家红。
被告:新鹰卫浴(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2号飞亚达科技大厦1105B-1。
法定代表人:张志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武侯区家和卫浴经营部、新鹰卫浴(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武侯区家和卫浴经营部、新鹰卫浴(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