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788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雨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龙城业百货商场,住所地:经营者:陈宪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玫玫,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金龙城业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并于同日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