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赵昌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3刑终191号
案件名称赵昌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昌元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刑终19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昌元,男,1968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澧县。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11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昌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湘0304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昌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昌元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昌元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赵昌元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昌元撤回上诉。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晖审 判 员  徐 辉审 判 员  夏文成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钰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