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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平原县宏泰五金机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4民初40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平原县宏泰五金机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平原县宏泰五金机电门市部;平原县贵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40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车站街。

经营者:赵春杰,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告:平原县宏泰五金机电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金街(车站街)。

经营者:李艳霞,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根河市。

被告:平原县贵派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车站街路东/div>法定代表人:董治国,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城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平原县宏泰五金机电门市部、平原县贵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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