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805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旺日莲超市,经营场所莱州市。
经营者:单连成,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岩,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金仓街道乐鲜生超市,经营场所莱州市。
经营者:宋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岩,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旺日莲超市、被告莱州市金仓街道乐鲜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供货商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杨吉梅商店已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和解款项5000元,原被告间纠纷已解决完毕。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旺日莲超市、被告莱州市金仓街道乐鲜生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旺日莲超市、被告莱州市金仓街道乐鲜生超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