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470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丽媛电器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百业批发城区****。
经营者:王发。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丽媛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予以退还5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