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保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2民初27954号
案件名称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保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保柱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27954号 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巨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保柱,男。

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保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高保柱”送达,即原告起诉的被告属不明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