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3638号罪犯汪爱民,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四川省苍溪县人。
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豫0926刑初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爱民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
于2018年1月12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
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对罪犯汪爱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汪爱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爱民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共获得表扬3次。
罚金未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书显示无执行能力。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汪爱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刑判项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爱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