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129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