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361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征,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三桃,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三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