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976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纯乐歌厅,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丽园街**。
经营者:封永涛。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纯乐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斑竹园镇纯乐歌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