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64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鹤,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禾鑫,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道区太福元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亚泰樱花苑****房。
经营者:孙永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章,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亚泰樱花苑****房。
系孙永梅的爱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二道区太福元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