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初423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庆喜,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松和通讯器材商行,经营场所:龙岩市新罗区中山路****楼**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2Y1ET427。
经营者:杨乙龙。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松和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张长生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蓝佳梦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