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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游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辖终304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游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游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辖终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游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海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步,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涛,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步,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游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亿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4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游亿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或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本案原审被告恺英公司已经对本案提起过管辖权异议,且一审法院经过了数次审理,一审法院在管辖权上可以说已经毫无争议。

上诉人游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寿步律师(同为原审被告恺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明知一审法院已经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又一次提起管辖权异议并上诉,其故意拖延诉讼的进行,既浪费司法资源,又降低审判质效,故恳请法院立即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查,腾讯公司曾就涉案纠纷于2017年5月5日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沪0104民初8916号,恺英公司在该案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徐汇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裁定将案件移送一审法院处理。

当事人就徐汇法院作出的裁定并未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接受案件移送后,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腾讯公司的申请,追加游亿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汇法院出具的(2017)沪0104民初8916号民事裁定已将案件移送一审法院处理,且该民事裁定已生效。

一审法院作为受移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追加被告通常不会影响案件既定的管辖权。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一审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中有关该规定施行之前各法院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由各受理法院审结的规定,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但依照上述规定,一审法院于2018年7月1日起已经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也不再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且一审案件的审理法官亦因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已划转徐汇法院工作,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确实存在困难,故本院指定本案由徐汇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468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杨 韡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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