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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谷云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民初560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谷云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谷云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民初560号原告: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富强路北侧北京市大兴区便民商业体系规划发展管理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韩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谷云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王兰庄村津兰农贸市场******。

经营者:孙克海,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婕,女,天津市西青区。

原告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世洁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谷云食品商行(以下简称谷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美世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谷云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世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谷云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美世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赔偿美世洁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3.赔偿美世洁公司合理费用5000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4.由谷云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美世洁公司始建于1995年,原企业名称北京美世洁日化有限公司,2017年变更为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主营零售日用品、清洁用品等,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日化行业内享有较高口碑,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与稳定销量。

美世洁公司享有“”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9210694)和图形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7340121)。

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3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洗涤剂、洗洁精、清洁制剂等。

谷云商行销售的洗洁精,与美世洁公司生产的洗洁精是同类产品,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美世洁公司核准注册的“”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侵犯了美世洁公司“”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经美世洁公司对侵权产品进行鉴定比对,鉴定报告显示侵权产品与正品存在不同,却使用了美世洁公司的商标,系假冒美世洁公司商标产品。

谷云商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美世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谷云商行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美世洁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谷云商行辩称,不同意美世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谷云商行收到传票才知道产品不合格的情况,谷云商行原本不销售该产品,是从其他商家拿了一桶销售的。

之后工商局去谷云商行抽查,并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4月21日,北京美世洁日化有限公司注册第9210694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手膏;

洗涤剂;

清洁制剂;

厕所清洗剂;

玻璃擦净剂;

去蜡水;

去油剂;

地;

地毯清洗剂;

地板蜡渍剂;

香皂;

浴液;

漂白剂(洗衣用);

洗衣剂;

织物柔软剂(洗衣用);

洗衣粉;

去污剂;

家用除垢剂;

清洗堵塞下水道制剂;去污粉;洗洁精;

抛光制剂;

上光剂;

擦铜水;

洗发液;

鞋油(截止),注册有效期2014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

2010年8月14日,北京美世洁日化有限公司注册第7340121号“”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手膏;

家用除垢剂;

洗涤剂;

化妆品用香料;

地;

地毯清洗剂洁精;

动物用化妆品;

磨光制剂;

抛光制剂;

清洁制剂(截止)。

注册有效期201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

2019年2月20日经核准,上述两枚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美世洁公司。

2019年3月4日,山东省枣庄市运兴公证处依申请,来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悬挂“谷云食品商行”招牌的店铺处进行公证取证,购买标有“都洁”标识的洗洁精一瓶,取得《天津市谷云食品商行出库单》一份,对店铺所在位置、手机支付页面、购买商品及出库单进行拍照,对购买商品进行封存。

公证处出具了(2019)鲁枣庄运兴证民字第190号公证书。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的被诉侵权商品,被诉侵权商品在正面、背面贴附的标签上均使用了美世洁公司第9210694号“”文字商标,在瓶口位置两侧均使用了美世洁公司第7340121号图文商标“”。

被诉侵权商品标注委托方为任丘市美世洁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为北京日光旭升精细化工技术研究所,有效期二年。

美世洁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正品委托方为任丘市美世洁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为北京秋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质期三年。

该鉴定报告明确被诉侵权产品与其生产的都洁柠檬餐具洗洁精从外包装到产品本身都有不同之处,经鉴定为假冒产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谷云商行是否侵犯美世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美世洁公司作为第9210694号“”商标、第7340121号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对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我国商标法保护。

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侵权事实,美世洁公司提供的公证文书和鉴定报告,系真实、合法证据,可以证明谷云商行销售了侵犯美世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谷云商行认可公证书所附的《天津市谷云食品商行出库单》系其出具,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系从案外人处购买所得,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美世洁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谷云商行销售侵权商品,谷云商行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美世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致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谷云商行因侵权所获的利益。

本院考虑美世洁公司对其商标的知名度、产品的宣传及促销、市场占有份额等情况均未提交证据,虽谷云商行客观上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但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水平,若非施以特别注意,难以辨别是否为侵权产品,结合谷云商行的经营规模、美世洁公司为制止侵权会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谷云商行应赔偿美世洁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8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天津市西青区谷云食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9210694号、第73401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洁精;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西青区谷云食品商行赔偿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天津市西青区谷云食品商行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刘慧韬人民陪审员  康 凯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张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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