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4363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天诚调味品配送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98号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粮油区海鲜购物广场二层220号。
经营者:夏刚。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天诚调味品配送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2021年4月7日,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