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386号原告:广东顺德和壹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设计城居委会广东工业设计城二期东座1楼101。
法定代表人:邓浩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芳,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星期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天诚路4号第二幢4层。
法定代表人:许绍洋。
被告:东莞市彩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北栅西坊工业区老友商务大厦101(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刘杨。
原告广东顺德和壹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星期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彩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820180510.5、名称为便携式消毒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顺德和壹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和壹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